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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15  浏览次数:   来源: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东委办【2012】44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县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交易,一律在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没有农交所鉴证的交易无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交易守则。
一、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各乡镇村凡是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村、镇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统一发布信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8、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二、严格交易范围的界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鉴证。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下,流转时间低于一年的,必须报县产权交易所进行备案。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无论流转期限和亩数的大小,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交易,无论流转期限和亩数的大小,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8、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和鉴证。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各乡镇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乡镇农经站汇总后,在每周五上午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统一发布。
2、每周三为集中统一交易日。各乡镇在周五把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根据各乡镇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
3、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县农交所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5、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7、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所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县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县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9、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0、在县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1、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实施责任追究
1、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2、对违反本守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守则中的有关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5、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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