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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15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县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房屋和宅基地交易安全,保护农村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海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
第三条 东海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其分支机构进行。
第四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准入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租赁。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村房屋所有权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双方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一方应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得交易:
(一)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屋所属宅基地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不得交易的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转让方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交易申请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6)交易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其他必要材料。
村民住房所有权申请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以及承受方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权属予以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东海县农经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有需要,转让方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信息应当包括转让标的、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日期、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接受意向竞买人的查询洽谈。
第十五条 意向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1)竞买申请书;
(2)意向竞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竞买人身份证明。意向竞买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竞买保证金缴付凭证;
(4)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其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布期满,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意向竞买人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竞价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合同。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
(三)交易房屋的权属性质、内容;
(四)交易房屋的现状;
(五)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房屋交付方式、期限;
(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签约日期;
(九)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房屋所在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该地块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同时转让、抵押、租赁。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宅基地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宅基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宅基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宅基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宅基地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宅基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确,依法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
(二)转让方必须拥有转让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固定住所;
(三)交易双方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四)转让行为应当征得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五)房屋所有权已按规定程序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宅基地权利的;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城镇居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村民购买宅基地的;
(五)属于共有宅基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转让未经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交易申请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证》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证明;
(4)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
(5)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6)交易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建有房屋的宅基地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对没有房屋的宅基地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由各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权属予以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东海县农经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有需要,转让方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转让标的、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日期、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征集意向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间,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接受意向竞买人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八条 意向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竞买人身份证明;
(三)属于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四)竞买保证金缴付凭证;
(五)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国土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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