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东海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互换、转让、转包之外,其他期限超过一年的本村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的,在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中进行。
村集体经营组织“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四荒”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东海农村产权交易所中进行。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承包的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的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转出(或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和机动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规定其它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八条 转让方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延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2、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书;
3、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组织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4、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农经部门窗口,农经部门对转让材料现场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东海县农经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让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期间,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三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签定委托书,对应引导转让方进行洽谈交易。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结合转让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流转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资产量化之外,流转交易程序相同。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机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委农工办或者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报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由县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